从1999年10月31日开始,全国各地向车主收取的养路费均属违法征收!8月23日《检察日报》的一篇文章如是说。文章仿佛一枚重磅炸弹,令众多车主惊愕不已。
这篇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文章指出,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位阶高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所以,“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全国公路养路费竟然违法征收长达六年之久,而且至今还在继续,如果此说属实,这是一件多么荒唐而可怕的事情!如果此说属实,六年累计下来,在全国范围内,公路管理部门违法收取的养路费,又将是多么骇人听闻的一个天文数字!事情重大,非同小可,必须把这篇文章披露的问题搞清楚,否则将引发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
经查,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请注意,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修改后的《公路法》的确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紧接其后还有一句“伏笔”———“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意味着,尽管修改后的《公路法》取消了养路费,但“依法征税的办法”却并未同时出台,其具体实施的办法和步骤尚有待于国务院的另行规定,那么,在国务院的规定制定之前,在“依法征税的办法”出台之前,公路养路费还得按老办法继续征收下去。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路法》时,既没有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为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给出一个大致的时间表,所以,从1999年《公路法》修改算起,从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到“费改税”完成,以征收燃油税的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其间需要多长的过渡期,就不是《公路法》所能左右的了。这个过渡期可以是六年,也可以是七年、八年甚至更长,在过渡期内,公路管理机关继续征收养路费,尽管有违《公路法》规定的“依法征税”原则,你却很难说他们是在“违法征收”。从这个意义上讲,《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一文的分析并不十分准确,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十分可靠的。
然而,我们却必须承认,这篇文章不能算是假新闻,相反,它提出的问题是真实的、富于价值的。从1994年起,有关部门就正式提出了开征燃油税的动议,十多年来,燃油税有时甚至到了“呼之欲出”的地步,为何时至今日仍然“千呼万唤不出来”?盖因燃油税一旦出台,公路管理部门将失去很大一块资金管理的权限和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所以他们一直对“费改税”很不感冒,而“正在加紧制定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看来,燃油税的出台正是好事多磨,还需要人们耐心等待……
一篇“养路费违法征收六年”的报道,引来一场不大不小的“虚惊”。平心而论,这不能过多地怪罪于媒体的失误,也不能归因于公众的敏感,而是突出反映了中国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艰难与尴尬。 据《北京青年报》
■新闻背景
买二手车遭遇天价滞纳金
今年7月,河南市民张伟遇到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他花8万元买了辆二手车,但在办手续的时候被公路部门告知,这辆车由于从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交养路费,14年算下来需要交养路费70多万元,其中滞纳金和罚款将近50多万元。粗略计算我们会发现,滞纳金年利率是365%,竟然是银行目前贷款利率的62倍!
这笔天价滞纳金收取的依据何在?公路部门的解释是,这是根据有关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的,滞纳金收取按天计算,每天的数额为所欠养路费的1%。
■链接
养路费: 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最近,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天价滞纳金”一事,受到普遍批评。笔者认为,事实上,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据以产生“天价滞纳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至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至100%的罚款。”据此,似乎不能说公路管理部门决定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罚款和相应天价滞纳金没有依据。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合法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总则明确,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制定该规定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对于欠缴养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只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并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仅此,就可以说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加收天价滞纳金不合法。
不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阶无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本身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公路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虽然《公路法》通过时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觉。
《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实施起来并无困难,广大车主也高调拥护。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却至今没有落到实处,以致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因违法而失效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广大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为什么会这样呢?部门权力和利益作祟!
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利益。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的极力维护,以及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规定的消极对抗。
于是,天价滞纳金产生了。据《检察日报》
■部门声音
养路费征收有法可依 我市将继续征收
本报讯(记者曾龙辉 实习生李富宁)近日,《检察日报》有文章评论称,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一石激起千层浪,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备受车主关注。29日,记者就此走访了我市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该部门一负责人明确表示,公路养路费征收有法律依据,我市将继续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1999年10月修订后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完整叙述是:“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在《检察日报》刊登的文章中,仅提取了其中的前半部分,对后半部分却避而不谈。他认为,《公路法》没有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为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确定时间。所以,从征收公路养路费到以征收燃油附加水的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期间的过渡期内,公路管理机关将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也就是说,在“依法征税的办法”出台之前,公路养路费还得按老方法征收下去。
据了解,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目前,所有规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养路费使用由财政统一安排。
该负责人强调,在国家和自治区未有新政策、新措施出台之前,我市将继续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定,采取按月缴纳的方式征收公路养路费。交通公路部门希望缴费义务人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如期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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