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城市市容管理处广告科或管理科受理申请后,按照《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2006〕41号)文件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2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进行现场勘察。并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现场勘察意见,并报市城市市容管理处业务会审核。
二、市城市市容管理处业务会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市容审查意见。
三、市城市市容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四、
对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容景观美化审核,市城市市容管理处按上述程序进行初审后,报市容管理局业务会审批。市市容管理局在1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共计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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