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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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容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有关规定


一、行政许可项目、主管单位和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第10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第12号令)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第139号令)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机关及县政府可以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市政[2005]50号)文件规定,赋予桂林市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有:

(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办公地点:桂林市榕荫路5号;
联系电话:2836921;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主管单位:桂林市市容管理处;
办公地点:桂林市西山路6号;
联系电话:2136680;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主管单位:桂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点:桂林市高新开发区骖鸾路20号(云汉华工厂厂区内1号楼2楼);
联系电话:5810052;

(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主管单位: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办公地点:桂林市榕荫路5号;
联系电话:2836921;

(五)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
主管单位:桂林市市容管理局理综合业务科;
办公地点:桂林市安新小区101栋3单元;
联系电话:3844053;

(六)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桂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办公地点:桂林市榕荫路5号;
联系电话:2836921;

(七)因教学、科研、医用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畜)业务项目的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主管单位:桂林市市容管理局理综合业务科;
办公地点:桂林市安新小区101栋3单元;
联系电话:3844053。

二、工作规范
(一)必须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二)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三)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四)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五)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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